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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 

时间:2019/10/23 19:09:38来源:湖南正世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明确规定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刑。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而做出的考量。而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重视社会调查,更有利于提升辩护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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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调查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及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据上可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均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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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调查的启动和操作

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除此以外,如果办案机关均未启动,辩护律师也可以自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提交办案机关。

实践中,公安机关启动调查的很少见,检察机关和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相对多一些。而检察机关和法院启动社会调查也并不一定是办案人自己去做,很多时候囿于工作时间的安排,一般会委托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家属来说,应当紧跟社会调查的具体开展。笔者曾经接待过一个关于缓刑适用意见的调查,嫌疑人家属在知晓法院已经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函征求缓刑适用意见,但是并未跟进后续具体工作,导致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不适用缓刑的意见。这种结果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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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和形式

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经历、家庭概况、在校表现、个性特点、兴趣爱好、社会活动以及监护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该未成年人一贯表现的反映、案发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单位、家庭的态度、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未成年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同时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材料,如证明未成年人在校表现好的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评价人签字的证言等。除了上述内容以外,还应该包括对犯罪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犯罪原因分析的内容应当建立在对被告人客观背景资料调查的基础上,并综合了被调查的各方意见,具有一定的主观倾向; 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被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批准逮捕,是否可以不起诉,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并说明理由,这项内容也应当建立在对被告人进行充分调查和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社会调查还可以请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这样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的矫治,使其在犯罪后尽快回归社会。

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从调查的方式来看,有实地走访的,有发信函的,有打电话的;从报告样式看,有公文报告的,有以表格形式直接填写的或者调查笔录样式的;但社会调查报告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样式,反映的内容都应当比较直观,而且比较规范。报告应当设计为两个部分,即客观内容和主观分析内容,客观内容便于向控辩双方以及诉讼当事人公开,并在法庭上质证;主观内容限制公开,主要用于对案件处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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